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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 2、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
财产保全按顺序进行,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等待保全。 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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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 2、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3、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4、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有顺序。这一顺序是按照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顺序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确定资金支付内容的多名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依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予以赔偿。 当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类型不同时,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赔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建立各担保物权的顺序清偿。 如果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付款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没有担保产权的,应当按照每个债权的比例进行赔偿。
一定有顺序,按法院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顺序确定,在执行(特别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很大的影响,执行时各债权人按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决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品没有保证物权,按各债权比例偿还。”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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