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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

2021-10-19
一定有顺序,按法院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顺序确定,在执行(特别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很大的影响,执行时各债权人按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决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生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品没有保证物权,按各债权比例偿还。”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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