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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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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交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或者受伤人员,由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凭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我国依法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也就是说,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必须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所需材料略有不同。(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救助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3、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等。,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4、办案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预付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二)申请救助基金预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申请表》;2、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3、受害人死亡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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