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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10-26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以前用贷款购买商品住宅(住宅类),然后卖掉的话,现在打算购买新的商品住宅(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承认住宅也承认贷款,公积金中心只承认住宅不承认贷款。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承认申请人现在名义的房地产,不计算拥有房地产和贷款的历史记录。2、员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需求时,员工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员工发放。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不动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贷款采用当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证明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的定期存款证明书和其他依法可以当铺的权利证明书。借款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当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证明书的交付等手续。

相关法规

1、《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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