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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学生在学校治疗的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07
应当由学校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管理保护的责任。 根据《贯彻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都可以成为你们要求学校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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