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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承担学校责任主体吗

2022-03-08
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伤害事件法律责任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为: (1)受害主体是在校学生; (2)学生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学校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设施和生活设施内; (3)必须具有已经使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 但是,学校对这类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则要依据过错原则: 学校对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因(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比如学校和直接责任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遇到此类的情况中,如果学生发生伤害,是由负有管理义务的直接责任人重大过失没有尽到责任或者是故意造成的,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学校向学生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具有直接责任的老师追偿。不论这个老师是一线的,还是后线的,关键是看是否有直接的义务,比如:一位后线的人员被学校临时安排去管理班级,而这个老师到班级后安排一个未成年学生去水房为班级打开水,发生烫伤。 没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显然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 如果学校有这样的规定,显然与法律的精神是相悖的。 解决学校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中不合理问题,可以通过行政的和司法的程序。 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是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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