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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应当包括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他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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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客观上,虚开行为应包括四种表现形式:①别人虚开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发票③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④介绍别人虚开发票。而"虚开"也可以分为①在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②虽然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发票与实际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符。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之后,作为第205条之一增加。本罪的行为虚开刑法第二百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主要分为四类情形,即(一)虚开发票超过100张;(二)虚开发票累计金额超过40万张;(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虚开发票的;(四)其他情形严重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很显然,A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承载的交易虚构或者反映的数量、税额与实际不一致。显然,《刑法》上的虚开发票罪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在本案中,A企业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释中所列三种行为之一。 案件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A企业的涉税违法处理应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构成涉嫌虚开发票罪,不需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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