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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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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文件及时报送本级审计机关:(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以及其他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相关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下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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