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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差额征收会计应当如何处理

2022-07-03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计税方法既可能适用一般计税,也可能适用简易计税,但只有简易计税方法才是真正的「差额计税」,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而一般计税方法则是全额计税,以「总包收款」为销售额。 从预缴税款的角度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无论纳税人适用何种计税方法,现行政策均允许以「总分包差」作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2%的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3%的预征率。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预缴税款只是为了保证现行财政格局不变的权宜之策,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只是为了保证同一工程项目的总包方和分包方不至于重复预缴税款。它的计算方法并不是计税方法,2%和3%的预征率也不是税率或征收率。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除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外,「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程序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 根据前文的分析,提供建筑服务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才是「差额计税」,因此建筑业企业无需使用「销项税额抵减」这个专栏,只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个明细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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