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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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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免要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当事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中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调查之后,仲裁员如果认为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在调查以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这样在无形当中就造成了审理时间的拖延,有碍仲裁的效率。我认为,应在规则当中明确的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调查取证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其具有认识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客观。仲裁庭在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庭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则仲裁庭不得以该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的这种调查取证权只是为了更快捷的解决争议,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构成任何影响。自然,当事人也不得以开庭之前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行为申请回避。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中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调查之后,仲裁员如果认为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在调查以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这样在无形当中就造成了审理时间的拖延,有碍仲裁的效率。我认为,应在规则当中明确的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调查取证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其具有认识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客观。仲裁庭在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庭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则仲裁庭不得以该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的这种调查取证权只是为了更快捷的解决争议,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构成任何影响。自然,当事人也不得以开庭之前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行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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