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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不能卖的情形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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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很多二手房买卖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二手房相关费用的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必须要求与房主见面 经纪公司推出“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故本报提醒消费者,此时您应该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一)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四)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五)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六)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八)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常常遇到咨询说,说有房子什么情况可以买卖啊,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能不能买卖这个问题本身就有很大的含义,与能不能交易过户,能不能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严格一致,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大致从能不能实现房产交易过户的层面来了解,哪些情况下的二手房不能买卖: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第三,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五,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第八,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这种情况在于清除抵押权可以正常交易过户;第九,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另外,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存在交易过户无法完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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