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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的,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2、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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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国家资金的30万的话,肯定是构成了立案标准的,但是具体构成了什么样的罪名,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2、其次,如何进行处罚,则需要根据所定的罪名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判断。
一、调查取得国家特殊资金案件,坚持全面理解国家特殊资金政策,正确应用法律的正确划分责任,表现差异对待,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严重欺诈犯罪。 二、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不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欺诈,虚构不存在的企业和项目,伪造重要的申报资料,符合欺诈罪构成要求的,应对使用者以欺诈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鉴,情节严重的,应对使用者分别以贿赂罪,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印鉴罪定罪处罚。 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申报的项目实际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存在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况。 四、在取得国家特别资金过程中承担直接审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帮助资金使用者虚假,私分取得国家特别资金,非法占有自己的东西,资金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资金直接使用者,符合贪污罪构成要构成要求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取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有欺诈等犯罪嫌疑,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查a资金使用者提供的资料时必须知道或者知道条件的虚构,依然宽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审查相关资料的虚假而骗取国家特别资金的,分别是滥用职权罪受贿,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和惩罚。 五、处理国家特殊资金案件要正确把握政策,正确分担责任,区别对待,重视效果。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慎重。审查中没有受贿行为、非法行为、没有特别严重结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交给纪律检查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律处理得国家特别资金的使用者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客观符合国家特别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发前足额退回,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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