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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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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逃避其纳税义务,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实施偷税行为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伪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的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记入账外的行为,亦称“收入不入账”。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只要行为人已取得应税收入,即成为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论该行为人当时是否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均不影响其纳税人身份的成立。
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哪些? 对于一般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利,做假帐都是按照主管会计的指示做的,这些一般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还有这些一般工作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吗?
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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