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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对审计业务中的特定事项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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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市、区政府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限额以下但属于医疗、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拟定审计投资限额标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名单,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施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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