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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办法就是规定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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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结算的方法: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支付结算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七种。 支付结算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依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二、各网点会计复核人员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三、各网点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四、支行计财部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审查各网点反洗钱信息资料,建立业务台账,汇总上报可疑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档案。五、各网点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由支行反洗钱专管员汇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支行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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