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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可以进行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1、精神病杀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要赔钱的,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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