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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于环境污染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应当由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的,比如受害人因为环境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那么需要举证因此付出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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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污染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该法对房屋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只以该生砖厂为诉讼对象。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规则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为了避免他们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实际上的不公平,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1.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高度盖然性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3.环境污染案件中侵权人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环境污染侵权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免除受害方举证责任; 5.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7.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与污染者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就能了解到相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处罚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一些有涉及到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重视这个问题,起码的要解决污染问题后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风险。
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犯罪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负责任的,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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