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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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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行政复议的撤回必须是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才与准许.但是就有申请人因申请行政复议而受到现实的来自被申请人的死亡威胁,复议机关仍然不予撤回复议申请,结果使得被申请人恼羞成怒终于加害申请人并致被申请人死亡.(申请人深知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被害人证人等保护不力,于是欲撤回复议申请,原本是打算暂时撤回复议申请以暂避被申请人的嚣张气焰可能会导致的对自身的现实危害,等到合适的时机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告知了复议机关但就是复议机关不允许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选择后复议终局,四是复议与诉讼方式并列选其一。在这四种方式中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第四种模式占的比重较大,即相对于人一方面可选择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不走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诉讼,获取司法判决。这种权利行使方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比较短,通常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5天须提起行政诉讼,一旦错过将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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