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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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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符合规定的都能撤回,没有不予撤回行政复议之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的,既然是申请人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自己就享有处置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放弃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的一种方式。申请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也有规定,但限制较为严格。一是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结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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