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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

2022-11-21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赠与人以及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其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能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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