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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五种: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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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规定:《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XX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XX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XX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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