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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通知,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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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高温费的发放对象是高温下在室外工作的人员,如建筑工人、没有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室外打扫环境的环卫工人、河道管理处打捞水面垃圾的工人和必须在高温下作业的炉前工、高压电线维修工、自来水管道维修工、燃气公司维修工、电信公司外线维修工等。行政人员在室内工作,开着空调办公,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阅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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