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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并作证,当然,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查清事实尤其是专门性问题,法...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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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精神正常,了解事实真像都可以作为证人,如果证明证人精神不正常,或要证明的事实超出其认知范围,可能会排除其证时效力,如果能证明证人是伪证如前后证言出现严重不相符,自然可以排除其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证人但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没有要求证人作证,那么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会对此证人质证.即使其失去证人资格。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真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义务。证人具有客观性。从证人的客观性来看,证人是唯一的。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感知是有经验的,不能被别人取代。证人身份确定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辩护人与案件无关,是委托或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两者履行的义务不同。证人对国家履行义务,辩护人对当事人履行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因此其陈述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有利。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证人不能成为辩护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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