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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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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是律师写的,上诉人不需要写。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上诉人需要准备陈述词,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发言并与对方互相辩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对于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上诉状如何处理,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事实上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限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限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事实上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限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另一方偿给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托付标的的义务。当然,事实上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事实上履行已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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