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
(一)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地役权除外)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二)主要特点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1人已浏览
891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