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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无效。合同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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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除目标公司损失的规定,我的意见是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受让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爆发大量隐形债务等原因导致发生大量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纠纷; 2、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诉闫银柱、闫俊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切入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合同出现争议、受让方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且已实际控制目标公司、争议双方均被法院认定不违约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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