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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备案提供下列资料:(一)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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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或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装修的业主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在室内外挖掘,建设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四)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分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六)从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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