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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判定财产转移的情形: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
夫妻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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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包括: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②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因此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恶意负债的形式是多样的,其配偶应注意平时就多收集财产线索,比如相关的凭证、发票等书面材料,以备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适用。 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转移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转移方式: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3、房产,在房产转移上,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具体的表现形式有: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 4、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
在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难度加大,针对这种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以上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而未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早就预料到对方会提出离婚,或者自己早就希望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活中就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此时夫妻关系虽然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征兆,但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意到配偶的这些行为,甚至不少当事人在自己秘密转移财产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出现以上情况如果按照法律的字面解释似乎不符合“离婚时”转移财产这一时间限制,这样对另一方明显不公。故《民法典》对“离婚时”一般会作广义解释,即:无论采取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已经协商离婚,或者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采取了《民法典》所列举的上述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法律所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是指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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