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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
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出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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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转移。具体规定如下:法院已经隐藏、转移、出售和故意损坏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如何处理恶意转移被法院保全的财产的行为:1。直接与行为人沟通,告诉他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能随意转移。如果对方停止行为,此时就结束了。协商不成,可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由法院工作人员指派法警出面制止,并酌情对行为人采取司法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会先控制行为人。事实确凿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规则: 1、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犯刑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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