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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合同的不得继续履行

2022-10-30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限定其年开采量是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A签订了《锰矿转让合同书》,约定将A公司拥有的锰矿转让给A,开采期限为3年。该转让协议约定,A每年开采量须在6万吨以上,否则构成违约。由于A第一年开采量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吨以上,因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公司以A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锰矿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A未按照合同约定年开采6万吨以上锰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采矿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采矿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A都存在缔约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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