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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中的承诺内容是什么?

2024-11-09
1、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而非他人代理;(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合理期限是指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的合理时间内;(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是一种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4)承诺必须具有要约人的同意。 2、承诺的形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此外,承诺的形式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承诺撤回。 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在我国,承诺生效时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撤回则是指在承诺生效前,要约人或者承诺人取消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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