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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根据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市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四)在上海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对应专业和工种;(五)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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