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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

2021-12-02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二)骗取出境证件案件1、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的;(2)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3)非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一)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以上的;(2)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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