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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
为了加强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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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造价成果文件;(二)依法对所承接的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活动信息;(四)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加强造价活动的行政指导和服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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