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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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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三)为十五日;(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六)港、XX、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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