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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三)为十...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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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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