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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
《交强险》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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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被撞一方即受害者。交强险赔付的对象主要指的是在车祸中受到伤害的一方人员,但是投保人是不能享受交强险的,也就是车主。交强险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只赔偿受害的一方,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 2、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赔偿赔偿对象是受到伤害的人比如说,老张买了交强险,开车撞了老李,那么就由保险公司赔付老李 交强险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下称《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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