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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九年义务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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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XX、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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