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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具体来说,“它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司局应对专项周转金的借出、回收情况做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预算司,由预算司汇总后向部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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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新修订的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举债。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XX对市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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