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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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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一直都是离婚夫妻争论的焦点,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矛盾所在,所以希望大家仔细阅读以上条款。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也希望父母可以履行自己探视的权利,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视、联系、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讲,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必须有探视权,每月可以行使探视权。离婚时有约定的,判决书确认,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即对有协助义务的人进行拘留或罚款。离婚判决书未给予探望权的,可以起诉法院给予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
这个不确定,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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