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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权利。关于探视权次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判决,这种情...
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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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权利。关于探视权次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会考虑到孩子本身及家庭的情况,考虑到现实限制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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