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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百六十六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
1、村委会应当为本村村民划出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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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百六十六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3、山地丘岭区,村址在乎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在山坡薄地上的。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百六十六平方米,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荒滩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乎原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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