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留置权消灭的根本原因

2023-06-11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1、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时,留置权因标的物消灭而消灭。但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有赔偿金或补偿金时,留置权存在于代位物上。二是混同。在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为同一人时,因不能在自己财产上存在留置权,留置权消灭。三是抛弃。留置权人得抛弃留置权。只要留置权人向留置物所有人为放弃留置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即因抛弃而消灭。 2、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包括两种:一是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因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存在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不论其消灭的原因为何,留置权也就消灭。二是担保物权的实现。留置权实现的,留置权当然也消灭。 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这类消灭原因是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的,是留置权特有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延缓三种。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