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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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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收买信用卡涉嫌的罪名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一般是根据涉案的数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单独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的量刑在3~10年。
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一、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法律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不满5张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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