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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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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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