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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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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外部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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