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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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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宋XX,男,XX岁,住XX 身份证号: 见证人(代书人):XX男,56岁,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 见证人:王XX,男,30岁。电话:XX. 与立遗嘱人关系:朋友。 身份证号:XX 我有亲生子女四个现已全部成家另立门户。原配妻子黄荣芬于2000年3月份逝世后,公房改革我个人取得100%产权房屋两处。还有存款捌万元,系我个人工资及退休费积累。2005年与现任妻子薛秀君结婚。现因年迈体弱,自感心力、精力不支。为了处理好我离世后的一些事务,特立以下遗嘱。为保证本遗嘱的合法、真实、有效,特聘请河北省***律师事务所的张华明律师代书,王三丰见证立此遗嘱。望四个子女各自恪守,勿生争执。 一、我名下两室一厅单元房一处,地址:保定市****大街49号,产权证:*******。经过认真考虑,该房由我的孙子(长子宋春生之子)宋乐乐在我逝世后继承,其他人不继承。 二、我名下平房三间一处及院落260平米,地址:保定市****街109号,产权证:*******。该房由我现任妻子吴秀君居住、使用至她逝世后由我的四个子女依法继承。在她有生之年我的子女不得占有、使用。 三、我的银行存款捌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保定红星支行**储蓄所,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除给三子宋秋生贰万元(三子带我到省城就医看病花费共一万多元,有票据)外,其余陆万元全部留给现任妻子吴秀君作生活补贴之用,四个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借用。 四、我的其他财产不在遗嘱处理范围之内,我的子女们可依法继承。我无任何债务、亦无任何债权。 五、以上遗嘱经律师代书打印后并经我核对无误,特此签名。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见证人(代书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老年人不留遗嘱房屋归属问题:(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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