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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与特定的人会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
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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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不是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选举规定中,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不享有选举权的除外。现在你应该解开你管制一定剥夺政治权利吗的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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