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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
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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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的规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和强制劳动,在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罪犯没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监督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刑事处罚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要刑事处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执行主要刑事处罚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转让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并在执行后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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