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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本质上属于涉外公证认证的一种业务类型, 国外文件,不管是个人结婚证,无犯罪,出生证,学历证明,护照等,还是公司注册证书,章...
1.如果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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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本质上属于涉外公证认证的业务类型,其主要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处理,海外文件无论是个人结婚证书、犯罪、出生证书、学历证书、护照等,还是公司登记证书、章程、信用证书、生存证书、股东董事在职证书等文件,只要能在中国大陆顺利使用,就要求进行三级认证,完整的认证文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大使馆领事认证,内地文件在海外使用需要进行该国驻华大使馆认证。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发行的文件,只需在香港澳门进行海牙认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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